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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扭曲的典型案例(1)
    发布时间: 2023-06-29 09:51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业担保公司)、大庆市凯隆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丰公司)、大庆市通世新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世新公司)、王艳春、张义兴、赵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6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裁定结果如下:


价值观扭曲的典型案例(1)

未经二审的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

——价值观扭曲的判例

 

 

【案例描述】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58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业担保公司)、大庆市凯隆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丰公司)、大庆市通世新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世新公司)、王艳春、张义兴、赵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6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裁定结果如下:

    “凯达公司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凯达公司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凯达公司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凯达公司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案例二: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09民申76

 

再审申请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志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3)豫 0923民初 356 号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本案中,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时亦未给出不提起上诉的合理理由,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价值简析】

 

有错必纠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必然要求,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法官在内的上述两个判例,令我们感到意外。从主审法官的分析过程看,貌似在维护着其所认为的诚信或正义,貌似在维护着司法资源的不被浪费,在技术面上论证着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性,但是,却忽视了基本面,忽视了司法系统自身纠错的第一位顺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悲哀的是,上述案例的司法人员,不仅完全无视司法自纠在前的功能,还找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剥夺当事人要求纠错的诉权。

如果我们的司法任由这类价值理念盛行,那无疑,我们的司法是悲哀的,必将背离我们的社会主义司法轨道,让老百姓的矛盾不可能得到有效化解。我们的法律,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上,已经做了取舍,而这种取舍,是符合我们的国情的,更是符合我们的社会制度走向的。那么为什么,还有违背这种价值取向的判例出现呢?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