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Jun HUA QI YE FA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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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06-10 | 3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