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Jun HUA QI YE FA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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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06-10 | 1618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