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Jun HUA QI YE FA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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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06-10 | 1611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