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Jun HUA QI YE FA WU.

JH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10-14 | 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调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智能的调解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引导基层群众优先选择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夯实诉源治理,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坚持协调联动。加强资源统筹,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调处、形成合力。

  坚持实质化解。不断提升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保证调解协议效力,依法维护人民调解权威,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

  坚持创新发展。总结有益经验,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工作理念、平台载体、制度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丰富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诉源治理水平。

 

  二、夯实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与网格员、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和派出所、综治中心等基层维稳单位的信息共享、联排联动,做到排查全覆盖、无盲区。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开展重大活动、应对重大事件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完善覆盖县乡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形式多样的个人、特色调解工作室建设,探索创设更多契合需要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婚姻家事、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

  (三)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中立性、公正性,防止商业化、行政化。进一步加强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向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拓展。加强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切实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注重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