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Jun HUA QI YE FA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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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4-01-02 | 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