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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04-26 | 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的意见》,酝酿已久的独董制度改革拉开帷幕。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5158家A股上市公司共提供15934个独董职位,平均每家上市公司提供了3.09个独董职位。

企业合规 强监管时代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的意见》,酝酿已久的独董制度改革拉开帷幕。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5158家A股上市公司共提供15934个独董职位,平均每家上市公司提供了3.09个独董职位。

  随着A股独董需求日益增大,其角色定位须进一步明晰。独董不能“不独不懂”,职责范围需结合角色定位,聚焦在利益冲突事项上,并重视培养“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实现“四商合一”。

《意见》提出,独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其中监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核心目标。业内人士认为,咨询专家、监督者和决策者的“三重身份”,既能为董事会提供多元化视角和专业支持,促进董事会科学合理决策,也能对其他董事形成制衡,发挥监督作用。

前述“三重身份”中,监督者角色是第一位的,具体体现为,对其他董事形成制衡,防止大股东、经营层利用利益冲突事项损害公司利益,并通过董事会实现对经营层的监督,包括决定经营层的任免奖惩、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等

  《意见》明确提出,独董应特别关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重点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董监督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但不是万能的,只能在特定事项上发挥监督作用。业内专家表示,在不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董所发挥的作用将体现出一定差异性。

比如,在规范性好、监督机制健全的国有企业中,独董的战略咨询等作用更为显著;在规范性差、矛盾突出、问题易发频发的企业中,独董在董事会决策中的监督作用更加突出。在股权集中的企业中,独董主要侧重防范大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事项;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独董更多通过董事会实现监督管理层的目标。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