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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尚不具备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条件的小企业。
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内属于小企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应当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小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小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和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第五条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重点关注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领域。
(二)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注重实际效果,而不局限于特定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
(四)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总体要求:
(一)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制定并实施长远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为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环境。
(二)及时识别、评估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相应的控制活动,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的有效沟通。
(五)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识别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改进。
(六)形成建立、实施、监督及改进内部控制的管理闭环,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
第七条 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小企业可以指定适当的部门(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
第八条 小企业应当围绕控制目标,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内部控制建设的领域,设计科学合理的控制活动或对现有控制活动进行梳理、完善和优化,确保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第九条 小企业应当依据所设定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规划,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对象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对象可以是整个企业或某个部门,也可以是某个业务领域、某个产品或某个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