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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通过内部审计业务外包来提高内部控制监督的独立性和质量。
第三十条 小企业开展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情形:
(一)因资源限制而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二)业务流程发生重大变化;
(三)开展新业务、采用新技术、设立新岗位;
(四)关键岗位人员胜任能力不足或关键岗位出现人才流失;
(五)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应通过风险评估识别的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对于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小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展不定期专项评价。
第三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情况,编制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提交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阅。
内部控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及上一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小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小企业可以将内部控制监督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规范中未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