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Jun HUA QI YE FA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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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5-05-07 | 4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5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