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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5-09-11 | 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或者利用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统一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数据规范和系统建设规范,以及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相关文书格式范本。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分公司登记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10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