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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06-21 | 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承办部门超过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期限未办结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要求承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督促其限期办结,并视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提出、办理请示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处理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应当在每年1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本院作出的答复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91日起施行。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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