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部门超过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期限未办结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要求承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督促其限期办结,并视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提出、办理请示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处理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本院作出的答复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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