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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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12-01 | 358 次浏览 | 分享到:

10.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依法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侵权假冒多发领域,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1.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依法该立不立的或者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常态化开展清理工作,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对涉产权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12.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效果。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逮捕,并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用好不起诉裁量权,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既要防止“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又要防止“一律从宽”“一放了之”。

13.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更好地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依法保障涉民营企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以及相关民事权利。准确把握涉企服刑人员假释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落实具体措施,依法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1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工作合力。加强与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推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防止执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做实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