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Jun HUA QI YE FA WU.

JH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12-01 | 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19.严格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既要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又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依法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20.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资金流向、行为手段是否异常等因素,客观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准确定性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

2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长效机制,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两院”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注重发挥工商联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上级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分析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指导,及时出台具体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下级检察机关对于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2.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对反映出的涉案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实现惩治与保护并重,治罪与治理并举。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行业发展面临的共性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并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进落实,有效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推动实现源头治理。

23.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宣传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对于查办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要及时回应关切,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快速应对,正面引导疏解。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法律普及教育。通过发布涉民营企业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