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华企业法务管理

Jun HUA QI YE FA WU.

JH
春睿法商研究之二: 深化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社会主义改造、构建中国特色普惠型法律服务新格局
来源: | 作者:春睿·春天的故事 | 发布时间: 2026-03-05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律服务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运行模式、价值导向,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法律服务体系,其制度框架源于西方现代律师制度,历经清末修律的引入、民国时期的延续、新中国成立后的恢复与改革,形成了西方职业制度外壳+社会主义政治定位的特殊形态。这种形态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其市场化、精英化、自治化的底层逻辑,与我国社会主义方向、国情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构性错位日益凸显,衍生出贵族化、内卷化、低效化等突出问题。因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化法律服务体系社会主义改造,破除西方制度桎梏,构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方向、适配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律服务体系,既是时代赋予的重大课题,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一、深刻认知: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社会主义改造的核心逻辑与现实必要性

法律服务体系的社会主义改造,绝非否定法律服务的专业价值,更不是取消律师职业,而是对现有体系的正本清源”——剥离西方制度中与社会主义方向不符的市场化、精英化、自治化内核,植入党的领导、人民至上、普惠公平、公共利益优先的社会主义基因,实现法律服务体系从西方化职业模式中国特色人民模式的根本性转变。这一改造的必要性,源于三个核心现实考量。

其一,这是坚守社会主义法治方向的必然要求。西方律师制度的底层逻辑是个人权利优先、对抗制司法、市场自由竞争、行业自治,本质上服务于资本逻辑和精英利益;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逻辑是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普惠、秩序优先,本质上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行法律服务体系中,西方化的运行模式与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张力日益凸显——法律服务向资本倾斜、向精英集中,普通群众请不起、找不到、用不好法律服务,与社会主义法治人人平等、普惠共享的核心价值背道而驰。唯有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才能让法律服务体系真正回归社会主义本质,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其二,这是破解行业结构性矛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法律服务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贵族化、内卷化、低效化的恶性循环:头部10%的律师和律所占据90%以上的优质案源与利润,形成精英垄断;80%的律师陷入低端业务红海,低价竞争、同质化内耗严重,专业价值被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