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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3号
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