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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琼府办〔2023〕12号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2023-04-28 | 3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考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深度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10.推动降低产业用地成本。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支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11.强化人力资源供给。大力实施“南海人才”开发计划,打造“聚四方之才”招才引智活动品牌。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推动高校、职业院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有用人需求的民营企业全面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连续稳定的人才供给。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投资兴办职业院校,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需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养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

 

12.优化民生领域资源配套。各市县建设一定比例的人才租赁住房,提供给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民营企业使用。民营企业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优质教科文卫等资源供给,在就医、学习深造、子女入学等方面创造条件和环境,切实满足民营企业合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办理托育养老等机构,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四、全力促进民营企业提升发展竞争力

 

13.开展自由贸易港政策效应提升专项行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围绕“两个15%”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张零关税”清单、鼓励类产业目录、加工增值超30%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等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开展民营企业申报享受政策专题宣传,帮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利用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举办民营企业政策大讲堂,打造民营企业解读政策、把握趋势、拓展视野、分享经验的交流平台。

 

14.支持中小微企业提档升级。省级财政对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市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市县共同发力支持。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23年起,对我省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的不予重复奖励。